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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结构工程师权利义务
发布日期: 2010/12/29 阅读次数11286
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》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:(一)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;(二)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;(三)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;(四)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;(五)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;(六)接受继续教育;(七)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;(八)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。 第二十六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; (二)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; (三)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,并承担相应责任; (四)接受继续教育,努力提高执业水准; (五)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、设计文件上签字、加盖执业印章; (六)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、技术秘密; (七)不得涂改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; (八)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; (九)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; (十)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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