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
闽建许[2017]57号 发布日期: 2017/10/31 阅读次数4715
伊仁钦: 经查,你隐瞒了在南平市松溪县郑墩中心小学工作的事实,存在提供虚假材料,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。本厅于2017年9月8日作出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》(闽建许函〔2017〕91号),并于2017年9月20日送达给你,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厅提出书面陈述、申辩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本厅决定撤销对你作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,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,你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。所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。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交还本厅。 如对本决定不服,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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